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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的区别适用 被引量:10

Differentiated Application of Rule of “Notify-dele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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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知识产权几大权利类型的边界范围、侵权可能性的判断难度以及平衡多方利益的侧重点均存在差异,一刀切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会导致具体实践效果出现异化,由此产生合格通知的标准界定不清、具体规则的适用思路不明、各方的利益规制出现失衡等问题。故而笔者建议:一是针对不同的权利类型设定差异化的合格通知标准。二是明确具体规则的适用思路,如在侵权事实明显的版权纠纷中,平台服务商收到合格通知后可立即屏蔽、删除或断开链接,并转通知被投诉的商户;而在专利或商标领域,平台服务商接到投诉通知后可暂不屏蔽、删除相关信息,而是迅速向用户转达,要求其限期提交反通知,并在后者提交反通知之后再度履行传达职能,同时等待权利人正式申请诉前禁令或提起诉讼解决纠纷。三是在合理量化必要措施的基础上,完善不同的归责原则,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精准度。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4期61-65,共5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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