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带一路"倡议促进了中国与东盟国家的民商事往来,但东盟成员国法制状况复杂,我国法院在适用法律时面临极大困难,因此有必要在中国-东盟区域构建外国法查明的合作机制。首先,法官应正确认识外国法的查明责任以及查明途径,明确法院负有对外国法的查明义务,当事人提供和证明只是协助义务;其次,我国在与东盟其他国家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时,应以与新加坡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为模板,明确规定相互提供缔约双方有关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及民事和商事诉讼方面司法实践的资料;再次,法院应建立与学术研究机构的资源整合平台,发挥高校的智库作用,建立外国法查明的合作机制,提高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效率。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7期96-99,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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