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资源犯罪包括环境污染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犯罪两大类别。本期刊登的彭廷华污染环境案就属于环境污染犯罪的范畴,具体而言属于其中的污染环境罪;而尹宝山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和何建强等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则属于破坏自然资源犯罪的范畴,具体而言属于其中的破坏动物资源犯罪。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专业性较强,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故该类案件的审理面临不少难题。笔者拟以上述三篇案例为基础,对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审理的相关问题谈谈粗浅认识。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8期16-19,24,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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