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裁判要旨】在互联网领域,即使双方的经营模式存在不同,只要是在争夺相同的网络用户群体,也可认定为存在竞争关系。未经许可大量完整使用点评信息达到实质替代程度的行为明显造成对同业竞争者的损害。对信息使用市场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涉案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能否给经营者带来竞争优势,请求救济方获取信息的正当性、难易程度和成本付出,竞争对手使用信息的范围和方式等因素加以评判。信息抓取行为是否符合网站爬虫协议(robots协议)只涉及抓取网站信息行为是否符合公认的行业准则的评价判断,不能解决抓取网站信息后的使用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市场主体抓取网站信息即使不违反网站爬虫协议,仍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来源于其他网站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8期82-87,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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