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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束机制 被引量:8

Restraint Mechanism of Terminating Execution Proced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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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基于执行工作中的积案问题以及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探索,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债权凭证制度,《民诉法解释》第519条确立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在制度层面为大量的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预留出口,这也是实现执行程序良性循环及我国执行体制转型的内在要求。但是,与以权利判断为特征的审判程序相比,作为以权利实现为特征的执行程序,在权利未予实现之前而终结.其制度正当性备受关注。
作者 刘慎辉 李飞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期65-68,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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