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维护公平竞争的考试环境,依法惩治失信背信行为,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设置了考试作弊类犯罪,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协助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及代替考试的行为人罪。自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全国各地查处并审理了一大批考试作弊类犯罪案件。这些案例为我们正确理解与适用考试作弊类犯罪规定提供了实践素材,但同时也暴露出司法机关在认定与处理该类犯罪中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作为该类犯罪前提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的界定混乱,导致出现罪与非罪的差异。鉴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进行探析,统一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指导、借鉴。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期79-83,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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