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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竞合情形下守约方享有选择权

Agreement-abiding Party Shall Have Selection Rights in Case of Concurrent Liability for Breach of Contrac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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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事人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逾期交货违约金、不交货违约金两种违约金条款时,因卖方严重逾期未交货构成违约(原因行为),导致合同被解除,卖方又实际存在不交货的违约行为(结果行为),同时符合逾期交货与不交货两种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产生违约责任竞合,这种情况下应赋予守约方(买方)对违约金条款的选择权。
作者 林建益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2期92-94,99,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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