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问题上基本着眼于查明事实互惠而非法律互惠关系,并且在缺乏事实互惠的情况下即行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在查明事实互惠关系时,适宜将互惠关系的举证责任归诸于申请人,原因在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主要涉及申请人的私人利益保障,申请人在外国法院诉讼时应合理预见到该判决在我国寻求承认和执行时可能面临的问题。申请人需要举证裁判作出国存在认可我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先例,如不能举证,即应由申请人承担相应之不利后果。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2期95-99,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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