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非金融企业资产支持票据指引》(修订稿)对资产支持票据的基本规定,做了进一步阐述和补充。《指引》(修订稿)增加了特殊目的机构作为发行载体,以制度设计来实现风险隔离的目的。与日本的做法相同,我国作为发行载体的特殊目的机构也分为特殊目的公司和特殊目的信托,但是由于立法原因,特殊目的公司在我国现阶段还不能作为资产支持票据的发行载体,这一缺陷尚未通过《指引》(修订稿)得以说明。与日本立法相比较,我国发行资产支持票据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层级太低,风险隔离机制不完善,缺少行政监管,不利于交易安全。《指引》(修订稿)仍存在缺陷。
出处
《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年第2期75-80,共6页
Journal of Fu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基金
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法学会专项"我国民间票据融资法律规制研究"(FJ2016TWF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