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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补缴等稽核查处无期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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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核心提示: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保险费的补缴、催缴等社会保险稽核行为并未设定查处期限,社会保险费的稽核整改与劳动保险违法查处行为亦属于不同的行政行为,不适用《劳动监察保障条例》所规定的2年查处时效。
作者 向春华
出处 《中国社会保障》 2018年第4期60-62,共3页 China Social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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