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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赋予监察机关相应的监察权限——确保惩治腐败的有效性和威慑力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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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证监察机关有效履职,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监察权限和调查手段。其中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12项措施由监察机关决定和实施。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措施,由监察委员会审批、交由公安机关等其他机关实施。监察法对上述监察权限的使用主体、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和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从各国做法看,赋予反腐败机构充分的调查手段是国际通行做法。
作者 李庚
出处 《中国纪检监察》 2018年第6期60-6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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