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调包商品中附赠兑奖券的行为,实践中存在"盗窃罪"、"诈骗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等争议。商品中附赠兑奖券属于法律上的"不记名有价证券",可以成为刑法上财产犯罪的对象。兑奖券的规则是"见券即可领奖",获取奖品的关键点在于获得兑奖券,而不在于后面的兑奖行为,故此类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应认定为盗窃。"调包"行为可拆解为"窃取真兑奖券"再"放入假兑奖券"两个环节,后环节目的在于掩饰前环节。制作含有商标标识的假兑奖券不构成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罪。
出处
《中国检察官》
2018年第6期35-37,共3页
The Chinese Procu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