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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以一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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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约车兼具营运与非营运双重特性,不同运营模式下网约车平台、平台司机及乘客三方主体之间法律关系各异以及运营过程中互联网的不可或缺性,导致了如今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风险转嫁需求与现有网约车保险保障对接上的矛盾,因此,解决网约车在运营过程中责任保险的适用问题迫在眉睫。在理论基础方面,网约车责任保险的制度构建及其适用应以保险利益原则以及对价平衡原则为基础。在网约车责任保险的内部法律关系方面,在B2C模式下,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是客运合同法律关系,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在B2B模式下,司机与乘客之间为客运合同法律关系,而网约车平台的法律地位为信息提供者。在网约车责任保险的外部制度建设方面,在被保险人的设置上,B2C网约车运营模式应以网约车平台为被保险人,而B2B网约车运营模式应以平台司机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的设定上,网约车责任保险的外部制度建设应兼顾网约车营运与非营运兼具的特性,借鉴美国的做法,区分自用与网约,两个阶段分别适用不同性质的保险保障;此外,为更好地保障乘客在网约车运营中的安全,应统一网约车责任保险的最低限额及其保障范围。
作者 宋美慧子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18年第2期106-120,共15页 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
  • 相关文献

二级参考文献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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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引文献218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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