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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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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对内设行政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所属的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于受本部门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要加强监管,确保其在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8年第2期29-2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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