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发生的南京虐童案引起了广泛关注,对该案的处理凸显了存在的问题,既没有行之有效的虐童发现机制,也没有相应的应急处置部门或机构。总体上来说,我国对虐童行为的处理有轻预防、重处罚的倾向,虽然在虐童行为上侧重于处罚,但我国《刑法》本身关于虐童行为的规制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在新增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之后,《刑法》的规定仍不足以制止虐童行为。以此为出发点,参考了日本、英国和美国等国家防止虐童行为的做法,从两方面提出我国预防和处理虐童行为的具体方案:一是制定儿童虐待干预立法,建立儿童权利保护制度;二是完善虐童行为的刑法规制,以期最终达到预防虐童行为的目的。
出处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17年第6期77-87,共11页
Juvenile Delinquency Preven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