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法》第53条确立了对规范性文件一并请求司法审查的制度。从规范意义上,可将申请对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的构成要件分解为请求主体、请求客体、请求内容、请求期限和请求方式,只有同时具备后,才能追求该法第64条设定的法律效果。但从诉讼体系的整体考量,则发现与该法第13条的关系紧张,亦尚乏对制定主体、举证责任和合法性审查标准的明确规定,并且一并请求审查是否为诉讼请求应有质疑。为此,应该增加直接起诉方式,注重职权探知原则与当事人主义原则的有机结合,对审查标准进行体系化构造,实现第53条的扩张与升级。
出处
《研究生法学》
2017年第4期57-70,共14页
Graduate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