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纠纷复杂性和专业性的特点,决定了行政机关在化解环境纠纷、查处环保违法方面应当有更大作为。环保主管部门可以更多更好地运用行政调解制度化解环境领域的民事纠纷和行政纠纷,但是这取决于环境行政调解在学理和制度构建两方面的关键问题都得到解决。环境行政调解的设定权应当适当放松,鼓励行政机关积极采用调解的方式化解行政纠纷以及与行政职务有关的民事纠纷;在环保行政机关设置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行政调解作为常规工作机制发挥作用;在具体的程序和方式上必须符合法治原则;环保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可以按照民事合同或者行政合同来分别处理。
出处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35-38,共4页
Journal of Zhengzho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