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整治非银行支付机构重点在于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与其从事支付结算和清算业务相关。结算不是商业银行特许业务,不会直接产生系统性风险,对其监管须侧重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应在备付金集合账户之下建立二级账户,实现资金透明监控,并借鉴美国存款延伸保险制度为客户提供更有效的保障。支付机构与银行直连、开设多个备付金账户,通过调整备付金账户头寸成为事实上的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具有系统重要性,应予以严格规范。建立统一的网联清算平台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但还应明确要求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备付金账户,不同账户开立在不同银行,从而分散风险;或者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备付金进行集中存管,以保障资金安全、维护清算秩序。
出处
《金融法苑》
CSSCI
2018年第1期19-29,共11页
Financial Law Forum
基金
上海市法学会2017年度“推进上海科创中心建设的法律对策研究”项目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