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名股实债包括股权取得和股权回购两个交易环节。股权取得有增资入股和受让股权两种方式,股权回购可以由股东或公司承担相应义务,因此名股实债有数种不同的交易模式。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名股实债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依据各类要素探寻当事人真实合意,多数情况下会依据外在形式认定为股权,特定情形下认定为债权;当涉及案外人时,法院会进一步判断合同履行是否对债权人等案外人利益产生损害,在平衡交易各方利益基础上作出裁判,以消除名股实债交易的负外部性。
出处
《金融法苑》
CSSCI
2018年第1期30-44,共15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