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监会推出保荐人先行赔付制度,由保荐人先行赔付投资者因虚假陈述产生的损失。并向发行人等其他责任人追偿,这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安定,但目前尚无明确上位法依据。实践中,先行赔付案例主要依据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确定先行赔付的责任范围。理论上,在先行赔付与民事诉讼的协调方面仍然存在问题需要解决。现行法下保荐人只能依据民法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即使修订后的《证券法》明确追偿权,也不能解决因发行人财务困难无法实现权利的现实问题.保荐人作为市场维稳的冲锋者还须男寻风险化解之路。
出处
《金融法苑》
CSSCI
2018年第1期62-72,共11页
Financial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