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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债券中“环境效益目标”的制度构建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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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境效益目标”作为判断绿色债券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应当一方面防止“染绿”和“洗绿”等制度套利的出现,另一方面要确保其范围足以涵盖对环境有裨益的指标。首先,建议通过绿色项目的认定,推定属于绿色项目的绿色债券具有相应的“环境效益目标”。其次,测算或核实“环境效益目标”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适格性要求,即具备相应环境领域的专业人员且独立于发行人。最后,“环境效益目标”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建议给予该信息披露者一定的豁免事项。当出现有关该目标的虚假陈述时,发行人与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外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方评价机构不能以“一概免责”的声明推卸相关责任。
作者 吴幼铭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金融法苑》 CSSCI 2018年第1期89-100,共12页 Financial Law For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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