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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设备折旧费用加计扣除新政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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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11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其中关于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政策作了调整,明确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本文试对该项政策作一些梳理,以便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新政。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2014年1月1日之前研发设备加计扣除的折旧费用按会计折旧。
作者 丁国卫
出处 《税收征纳》 2018年第3期45-4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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