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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债务抵销案看分公司的“当事人”地位——以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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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中对"当事人"的定义,可以从其语义角度进行理解,其指的应该是"与某种法律事实有直接关系的人",将其归结到民事法律关系框架内,指的应该就是"民事主体"。根据经济学中对企业的定义及法学理论中对企业特征的描述,可以认为分公司属于一种特殊的企业形态,其实质为总公司的独资企业,分公司与公司之间应该是企业与其所有者之间的关系。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独资企业,在民事活动中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中独立的"当事人"地位。
作者 熊须远
出处 《河南农业》 2018年第9期59-6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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