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对广州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税务行政案(以下简称"德发案")作出了再审行政判决,判决结果引起了各界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思考。笔者分析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德发案的判决解决了征纳双方对纳税义务的争议,由此对确定型纳税义务与争议型纳税义务的内涵、两者之间的区别和研究争议型纳税义务的必要性展开分析,从思维转变、确立税收事先裁定制度法律地位及在法律层面确立相关原则性规定等方面提出了关于争议型纳税义务税收法律完善的建议。
出处
《税务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4期73-77,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