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船员职业的特殊性,国外很多国家采用独立性的分散型立法模式,将船员刑事责任法律规范作为单独一章特别规定在《船员法》或《海商法》中。关于船员刑事责任问题,我国的相关理论与实践存在颇多争议与困惑。我国关于船员刑事责任特别立法目前还是空白。《刑法》没有对于海上交通肇事等的规定,司法实践中虽然依照《刑法》来处理船员的海上交通肇事等刑事责任问题,但其实并没有明确法律依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30条规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船员刑事责任问题,这是国际公约对船员刑事责任的仅有规定。文章通过对船员职务所涉若干主要情形下船员刑事责任的国际国内立法现状、罪过形式及立法模式的分析研究,为我国船员刑事责任特别立法建构提出相关理论建议。
出处
《江淮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06-112,共7页
Jiang-huai Tribune
基金
交通运输部重大项目<海商法>修订草案审核研究"
司法部课题"中国船员社会保障法律问题研究"(14SFB5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