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荷兰对于犯罪人监禁释放后的监督处分在近年有了较大发展。近期通过的修正案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于具有特殊危险的(性)犯罪者释放后的监督。修正案的三章内容均可能导致终身性监督。修正案前两章规定,监督处分将在监禁刑或者TBS处分(1)的附条件释放后施行。本文着眼于修正案第三章内容,即规定一种独立的监禁处分作为监禁刑及TBS处分后续的犯罪预防措施。基于人权视角,这种独立的制裁措施不可避免地会引发关于合法性及必要性的争议。本文对修正案内容是从欧盟理事会的法律规定、均衡性原则以及最少限制性原则为视角进行审视的。最后,本文的结论是监督处分并不合法亦无必要。除了缺乏经验性证据的必要性,它还违反了《欧洲人权公约》第5条第4款以及第7条所确立的明确性原则及可预测性原则。不考虑暴力(性)犯罪者的潜在严重性,仅仅根据"有益社会原则"进行判断是不够的。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18年第2期109-120,共12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
基金
上海市085工程“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海外访学资金专项资助”
华东政法大学“优秀博士论文专项培育”项目的(项目编号:2017-1-005)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