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立法以"法定代表人"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专有术语,确立了法人代表人的法定唯一制。但是,法人的代表人既不应"法定"也不应"唯一",甚至也不该局限为自然人。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法人代表人沿用法定唯一制,会面临法理尴尬和现实弊端。未来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法人代表人的确立,应该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采用章程规定的方式,坚持复合多元的模式选择。
出处
《教育与职业》
北大核心
2018年第9期37-41,共5页
Education and Vocation
基金
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6年度教育部重点课题"我国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法人治理结构理论与实践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课题编号:DJA160283
课题主持人:雷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