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定沦陷之后,日伪政府为了稳固统治秩序对保定的商业活动以及商会进行了严格的管控。保定商会原有的服务商业职能很大程度上受到压制,一定程度上沦为日伪实行统制经济和控制商业的工具。但是在商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根本问题上,商会依然能从商人的利益出发,同日伪政府进行卓有成效的斗争,既体现了商人的诉求,也发挥了商会"通官商之邮"的原本价值。在维持正常的商业秩序层面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
出处
《金融理论与教学》
2018年第2期58-62,共5页
Finance Theory and Teaching
基金
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近代天津银号与京津冀金融市场化研究"(201604060202)研究成果
河北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沦陷时期保定商会与冀南区域经济发展研究"(SQ152022)研究成果
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晚清民国时期东三省传统金融发育与区域市场研究"(L16CZS003)研究成果
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辽宁投融资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研究"(2018lslktqn-025)研究成果
秦皇岛市社会科学重点应用性课题"秦皇岛传统金融发育与区域市场研究"(201705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