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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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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鼓励抗癌制药产业发展,降低患者用药成本,现将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出处 《财会学习》 2018年第13期258-258,共1页 Accounting Lear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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