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增设了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由于其不具备类型化的实行行为,不存在独立的构成要件,并不是实质预备罪,而只能认定为形式预备罪。该罪的增设不产生预备行为实行化的法律效果。《刑法》分则对其特别规定只是预备罪的独立量刑规则,因此该罪不存在预备、未遂等停止形态,相较于《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处罚的预备罪,其不属于法益保护早期化的立法模式,并未导致刑法处罚范围的扩大化。此外,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作为预备罪的独立量刑规则,对实施该罪之行为进行教唆、帮助的教唆者、帮助者由于不存在从属根据的实行行为,而不能定罪处罚。
出处
《净月学刊》
2018年第2期88-96,共9页
Journal of Jilin Public Security Academ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