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消费者知情权是以食品安全信息披露为保障的,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也是基于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目前,由于我国没有健全的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监管部门之间主体职责不明,发布信息范围难以界定:运行机制、程序不合理,追责机制缺乏等问题,致使食品安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现。因此,如何探索完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共享与共治机制,首先要出台针对食品经营者在信息披露方面的法律法规,具体规定信息披露的主体、内容、披露程序、法律责任等。其次发挥政府对食品信息共享平台的完善与监督功能,完善监管体系,明确监管权责,创新监管机制,强化问责措施。同时,引导、教育消费者理性消费,自觉抵制假冒伪劣食品,合力构建科学、规范、有效的我国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
出处
《青海社会科学》
CSSCI
2018年第2期153-159,共7页
Qinghai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