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审计机关审理机构严格执行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对业务部门审计的结果进行实质性审理,重点关注结果文书反映的问题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定性、处理处罚和适用法规是否恰当,确保审计质量控制机制的有效落实。笔者认为,审理人员应积极探索审理方式转变,贴近一线,前移关口,靠前服务,下移重心,积极发挥审理的建设性作用,将哲学思维作为观察和解决问题的思想武器,以更独立的立场和更客观的心态,引导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问题的准确定性、定责和扎实取证,有效促进审计问题查深查透,推动审计成果提升,加强审计实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出处
《中国审计》
2018年第8期28-29,共2页
China Aud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