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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儿童证人证言的程序法检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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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1989年11月20日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儿童是指18岁以下的青少年。在司法实践中,儿童证人与一般证人相比,有其年龄、认知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对司法环境的适应能力等方面的特殊性,无论立法还是司法,均对儿童证人的特点予以特殊考虑。对此,笔者试以域外的立法、司法和相关研究为例,纵观儿童证人证言的相关程序规范。
作者 刘强
出处 《检察风云》 2018年第9期18-19,共2页 Prosecutorial 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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