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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发展亟待解决两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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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7年10月1日生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对我国法人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正式确立非营利法人的概念,即“为公益目的设立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作者 王纯
出处 《人民周刊》 2018年第7期14-15,共2页 People’s Week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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