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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平面文物摄影不当版权标识之规制 被引量:2

On the Regulation of Improper Copyright Notice Attached to Two-dimensional Relics Photograp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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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平面文物摄影通常由于独创性不足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然各图像供应商为牟利仍在该类摄影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识。此种不当版权标识行为阻碍了公众自由获取资料,而各国立法对不当版权标识规制甚少,即便美国已将欺诈性版权标识列为刑事犯罪,但因处罚轻微且证明责任过重而收效甚微。基于此种高收益与低成本,不当版权标识大行其道。故在规制途径上,宜采不探究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进路:倘若存在合同关系,可采违背所有权保证进路;而只要存在侵权诉讼威胁,皆可采确认不侵害著作权进路;综合主张两种进路时,适用后者。确认不侵害著作权进路在我国司法中适用甚少,其原因或在于证明责任分配,基于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之实质仍是侵权纠纷,故证明责任应仍在被告。
作者 李锦春
出处 《南海法学》 2018年第1期107-115,共9页 The South China Sea Law Journal
基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创新教育经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博物馆馆藏作品数字化研究--以著作权限制与例外为视角"(2016Y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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