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月颁发的《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问题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该规定在违法所得没收的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分配与证明标准等三个方面均存在不足。在证明对象方面,应当根据不同没收对象明确规定相应的证明对象。在证明责任分配方面,应当规定检察机关就程序法事实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申请没收财物是否属于可没收财物等实体法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利害关系人应当就存在善意取得或申请没收财物属于其合法财产的积极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在证明标准方面,应当规定程序法事实采取优势证据标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刑事违法性的事实采取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拟没收财物与犯罪行为是否具有实质联系的事实采取高度可能性标准,利害关系人承担的证明要求采取优势证据标准。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70-90,共21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基金
作者所主持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项目批准号:12BFX060)的阶段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