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会组织是否有权提起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成为当前中国环境法治领域的一大热点问题,这既涉及《环境保护法》《民事诉讼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之间的协调问题,也关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领域重大的诉权利益调整与诉讼秩序优化。建立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其目标在于拓宽适格原告范围和救济途径,以更好保护和修复海洋环境。围绕司法实践引发的法律适用争议,以法律解释方法分析相关条文可知,我国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范围应包括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在此基础上,需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海洋环境损害案件的特点与挑战,在不同案件中对适格原告顺位进行具体安排。而且,还需借助法律依据的协调完善和法律实施的完善保障,切实解决法律适用争议,理顺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这一传统原告与社会组织等新型原告的诉权利益分配和顺位安排,以增强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效。
出处
《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2期162-169,共8页
Journal of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基于国际法与行政法跨学科视角的我国海洋维权执法领域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研究"(15CFX07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无人设备引发的海上执法问题研究"(17CFX015)
国家海洋局南海分局海洋科学技术局长基金项目"基于新<国家安全法>的综合性海洋安全理论构建研究"(1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