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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弊行为与舞弊审计 沟通,履行告知义务。 如果注册会计师获取了额外证据判定被审计单位已经发生了重大舞弊,应当考虑出具审计报告的类型。必要时,征求律师的意见,并结合管理层的诚信度、尽职表现、与注册会计师的配合程度以及董事会的后续投资等情况,判断是否解除业务约定。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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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引言 美国发生的安然、施乐、世通、莫克等一连串的财务造假丑闻,不仅震惊了华尔街,也震惊了全球的会计与审计职业界.美国向来自诩拥有最为完美的监管制度与最为健全的市场法则,却被"多米诺骨牌"般的假账丑闻冲击得信心戳丧.我国也相继发生了诸如黎明、银广夏、麦科特、蓝田等财务舞弊与审计失败案,给资本市场和注册会计师职业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信誉危机".因此,全面探讨、分析舞弊的成因、现象,寻求审计对策,遏制此伏彼起的舞弊丑闻,无疑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作者 张连起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2年第9期8-12,共5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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