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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车“交通肇事”酿成损失,为何父母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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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李某未经任何部门许可,私自在人流密集的广场租赁儿童电动娱乐车供儿童玩耍,且没有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两个月前,7岁女童小雅随父母一同散步时,租用了一辆玩耍,其父母只是在一旁玩手机,未管小雅如何驾驶。期间,驾车的小雅将猝不及防的我撞到。面对我索要医疗费用,小雅的父母和李某却相互推诿,甚至以童车不构成“肇事”为由认为我只能后果自负。请问:究竟应当由谁担责?
出处 《青少年与法》 2018年第2期32-3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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