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同诈骗罪的治理需要与治理现状之间有一定距离,这与犯罪嫌疑人主观内容难于证明有很大关系。与刑事侦查不同,作为负责法律审核的业务部门,公安法制部门视角下合同诈骗罪的检验顺序应当坚持“从客观到主观”的原则。公安法制部门在审核合同诈骗案卷材料时,在客观构成要件检验时需要注意如下四个问题:理清合同关系、有欺骗行为不一定就是诈骗犯罪、客观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的检验、避免结果责任倾向;在主观构成要件检验时需要注意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成立时点,以客观证据构建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体系。
出处
《公安研究》
2018年第2期54-59,共6页
Policing Studies
基金
本论文得到江苏高校“青蓝工程”资助
“十三五”江苏省重点建设学科建设工程资助项目
2017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法机能视角下的故意概念与内容研究”(17YJC820067)
2017年度江苏警官学院科学研究项目“归责体系视角下的错误论研究”(2017SJYSY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