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面对被告人的翻供,主要从审查口供的全面性和客观性,口供的一致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翻供的原因和理由,翻供的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以及翻供前后形成的口供是否与全案证据相印证等五个方面,对被告人的翻供进行实质审查。然而,被告人翻供的情形和理由复杂多样,现有实质审查方法缺乏全面性、审查内容缺乏针对性,难以应对被告人翻供的各种情况,影响了案件办理质量。为此,有必要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增加运用新的、更有针对性的实质审查方法,从审查被告人翻供的动机和心理,翻供的时间和场所,翻供的次数和形式,被告人的道德品质,翻供时的语气和神态,被告人在原供中是否供述了案件的关键信息,供证顺序以及翻供是否符合经验法则等方面,进一步补充完善。
出处
《公安研究》
2018年第3期51-61,共11页
Policing Studies
基金
本文系2017年度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被追诉人取证能力强化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7BFX181)、2016年度陕西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项目“宽严相济视野下的未成年人诉讼制度创新及实践检讨”(项目编号:16JZ087)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