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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替考试罪的犯罪形态和量刑

Criminal Pattern and Sentencing Measurement of Crime of Surrogate Exam-ta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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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代替考试罪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区分标准在于行为人是否进入考场、准备实施代替考试的行为,代替考试罪的量刑需要结合考试的重要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代替的次数和人数、犯罪形态以及组织形式等综合加以考量。
作者 石魏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1期38-40,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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