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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式盗窃”的性质 被引量:1

Nature of “Theft by Fraudul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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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诈骗罪的认定,尤其是在“诈式盗窃”的情形中,被害人应当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地位和对处分行为的认识,而且被害人处分行为与财产损失之间应当具有直接性,处分行为指向的效果是占有的转移。在第三方介入的诈骗事实中,应当首先判断被害人的归属,这对于诈骗罪与盗窃罪的认定往往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1期50-53,共4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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