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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死亡可作为保证合同约定事项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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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对于自然人作为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内死亡,无论是主张继承人承担责任的“即时产生保证责任”观点,还是主张继承人免除责任的“待时转换保证责任”观点,均过分追求逻辑上的圆满而忽视实践中的运用,司法裁判不宜将其直接作为裁判依据。基于风险管控和利益平衡,司法应侧重于保护保证人继承人的利益。同时,债权人对风险管控能力更强,应主动规避保证人死亡风险,可在合同中约定当保证人死亡时,债权人可提前行使保证债权。
作者 冷海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1期69-73,98,共6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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