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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补正告知行为的程序违法性
被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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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补正告知并非独立于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而是在信息公开过程中针对申请不明确这一特定情形的程序性行政行为。一次性补正告知是行政机关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过各中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多次补正告知属于滥用程序裁量。
作者
刘迪
陈爱敏
机构地区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处
《人民司法》
2018年第11期99-101,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关键词
违反法定程序
违法性
政府信息公开
行为
注意义务
行政机关
一次性
当事人
分类号
D920.5 [政治法律—法学]
D922.1 [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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