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提出了'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重要举措,它标志着我国教育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和国家实施依法治国的决心。《义务教育法》首次明确了'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城乡征收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这就从法律上确定了依法筹措义务教育经费的行政主体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出处
《教育财会研究》
2002年第4期7-12,共6页
Studies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in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