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将我国国有企业区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两类,要求建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淡马锡模式中国化成为既定事实。淡马锡经验的核心在于其完善的董事会制度,其董事会从立法模式、运营理念、机构组成与职权划分、监督机制、政企关系和人才机制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我国商业类国有公司董事会制度在立法模式、运营理念、独立性、职权机制和人才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缺陷。我国应当充分研究和借鉴其董事会制度成功的关键经验,构建本土化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从法律体系和制度体系上完善我国商业类国有公司董事会制度。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60-67,共8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法律效力研究"(14BFX07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