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打击有害税收竞争以及促进国际税收情报交换,针对相关国家或辖区的不配合行为,经合组织(OECD)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尝试引入防御性措施。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二十国集团(G20)开始介入国际税收事务,认可了防御性措施的价值,并在2016年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成都公报以及G20领导人杭州峰会公报中明确提出"考虑制定防御性措施"。理论上,属于国际经济法体系之国际贸易法体制应当充分考虑到G20关于国际税收治理的主张。然而,在阿根廷金融服务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就如何处理WTO法律体制的运行封闭性和认知开放性存在着重大分歧。相对而言,上诉机构的解读更为强调WTO法律体制运行的封闭性,这就大大限制了防御性税收措施在WTO框架下的合法空间,并进一步激化了国际贸易法体制和国际税法体制之间的冲突。G20所认可的防御性措施能否发挥预期作用还有待观察。
出处
《当代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8年第3期137-148,共12页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法学会2016年度法学重点研究课题"国际金融治理体系重建--以G20为中心"(CLS(2016)B09)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