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本违约最初源于英国,作为能够产生法定解除权的一种制度,得到了很多国家的认可,不仅对美国法产生了很大影响,在大陆法系中也得到了发展,更是在CISG中有着明确定义。随着法律的不断发展,一些国家将根本违约抽象的判断标准体现在具体的违约形态中,使其更具科学性和逻辑性,在履行不能、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完全履行中都有其特定的标准。我国《合同法》第94条在借鉴了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对根本违约的实质性规定,但需要加以完善,如明确根本违约的概念,明晰对合同目的判断的标准,并完善具体的违约形态。
出处
《重庆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8年第1期27-34,共8页
JOURNAL OF CHONGQING RADIO & TV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