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照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我们知道,前三部宪法都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两高”)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1975年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因此,不存在检察机关向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问题),但1982年宪法只规定“两高”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而没有规定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这是怎么回事呢?
出处
《中国人大》
2018年第8期49-50,共2页
The People's Congress of China